林科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66569482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婚约财产(彩礼)纠纷中女性权益的维护

作者:林科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1次举报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现实生活中,给付彩礼的一方往往是男方,接受彩礼的一方是女方,男、女双方分手后往往是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依照传统观点,女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特别是已经同居的情况下,女方是弱势群体,如果再被判决返还彩礼,女方往往是接受不了的。那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作为弱势方的女方怎么才能降低自己的责任,不返还或者少返还彩礼呢?

(一)注意收集双方是否已经实质形成长久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的证据(结婚时间长短、共同居住的时间长短、分居与否)

实质的婚姻关系不仅指双方依法办理了婚姻登记,更强调男女双方已经实际共同生活。实际共同生活则主要体现为共同为家庭贡献力量、共同承担生活负担,相互扶助、相互照顾、相互提供精神慰藉。如共同生活时间、结婚时间较长,则偏向不予返还,若果男女双方同居超过两年,返还比例会更少或者不予返还。

(二)彩礼使用/消耗情况

女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为筹办婚事已支付了部分费用、彩礼中的金银饰品因非当事人主观原因而发生必要消耗或贬值、将彩礼部分用于共同生活花费。如果男方给付的彩礼被二人共同生活消费完毕,或者用于男方做生意,该部分通常不予返还。需要注意的是,女方基于特定事由已支付给第三方的部分需要女方返还,如能证明该支付行为经过双方合意或经过给付人同意,则更有利于主张不予返还)。

(三)当地风俗习惯

主张个案情况按当地风俗习惯应返还或不予返还彩礼的举证难度较高。

(四)双方经济状况

有些男方在起诉时,会向法院提供所谓的贫困证明,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意是适用于绝对困难的经济状况,所以女方在需要提供反驳证据,提供男方家庭不属于绝对的困难。

(五)彩礼数额

数额较小的,通常不予返还,实践中改口费、四折礼以及为女方买衣服的花费一般均不以彩礼论处,不负返还责任。

(六)未能登记结婚或离婚/分手/感情破裂是否属于男方责任

   由于男方悔婚的时间和场合的特殊性,造成女方在一定范围内名誉受损。从风俗和道德层面上看,男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在返还彩礼比例上应当充分考虑该项因素。

    (七)尽量避免让女方父母参与收取彩礼

     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到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涉及到两个家庭(主要是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对于彩礼的收取人作广义的理解,不仅仅局限于缔结婚姻的双方本人,除非一方能够证明所有收到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如果女方经手彩礼,则会被认为是女方整个家庭收了彩礼,男方在起诉时会把女方父母一同作为被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订婚中,最好的方式就是转账,直接转到女方卡中。

     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认为不与男方领结婚证是保护自己,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特别是是双方收入差距巨大的情况下,只有双方登记后,男方的收入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然无论同居多长时间,人家的钱永远是人家的钱,所以及时登记结婚证才是王道。


林科律师 已认证
  • 13966569482
  • 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年

  • 平台积分

    316分 (优于64.5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篇 (优于73.04%的律师)

版权所有:林科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165 昨日访问量:8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