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做生产、零售的朋友可能遇到过专利批量维权的情况,比如专利权人同时告了一堆生产商、销售商侵权,这时候不同角色要承担的责任一样吗?我们结合最高法的这个典型案例,再对比成都本地司法实践来给大家说清楚。
先看这个全国性的案例:深圳某电子公司是一款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在全国起诉了很多侵权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其中中山某塑胶公司在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后,还继续造、继续卖,一审被判赔100万,上诉后最高法维持了原判;而宁夏的贺兰县某通讯部是小零售店,卖了侵权自拍杆,一审法院考虑到它店小、利润薄,还有证据证明损失比法定赔偿下限还低,只判了2000元,专利权人不服上诉,最高法也维持了原判。
这里给大家拆解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个,为啥生产商判这么重?因为生产商是侵权的源头,批量造侵权产品会给专利权人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个生产商是明知侵权还继续干,属于故意重复侵权,所以法院会加大惩处力度,这和成都中院、四川高院在处理专利侵权案的思路是一致的——成都本地法院也会重点打击侵权源头,比如之前成都中院审理的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案,就是因为生产商持续侵权,最终判了高额赔偿,目的就是从根上遏制侵权。
第二个,小销售商为啥能少赔?很多小零售店可能根本不知道卖的是侵权产品,而且本身经营规模小、赚的少,如果硬按法定赔偿下限判,对小商家来说负担太重。最高法这个案例明确了,只要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低于法定赔偿下限,就可以在更低的范围内判赔偿。成都本地法院遇到类似情况也会这么处理,比如四川高院曾在一个商标批量维权案中,针对社区小超市的侵权行为,结合实际经营情况酌定了远低于法定下限的赔偿额,兼顾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小经营者的生存。
最后给大家提个醒:如果遇到专利批量维权,生产商要是明知侵权还继续干,肯定会被重罚,赶紧停手还能争取从轻;小销售商别慌,只要能证明自己不知道是侵权产品、有合法进货渠道,再拿出经营规模小、利润低的证据,是可以争取合理的赔偿数额的。要是在成都遇到这类纠纷,也可以参考本地法院的这些裁判思路来准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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