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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之——企业用工风险提示

发布者:王悦悦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 |116人看过举报


企业法律顾问之——企业用工风险提示


针对劳动用工领域对广大企业的法律风险提示尊敬的企业投资者: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合规化工作,实现“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的目的,共同保护企业投资者及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市法院结合近几年劳动争议审判实践,经梳理汇总,形成了法律风险提示单。现将该风险提示单发送广大企业,特请广大企业投资者予以重视。1、自觉签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合同文本。避免“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赔偿风险。入职登记表不能必然被视为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需记载劳动者的岗位、薪资、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必要条款,且有证据证明是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视为劳动合同。否则,在产生纠纷时,仍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依法约定试用期,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不得延长。

3、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仍需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4、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不仅要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规章制度依据,还要事先告知工会

5、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应当告知劳动者

6、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但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时,务必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时尤其

注意以下相关因素:

一是客观上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二是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重大变更;

三是调整变更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四是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五是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后的岗位;

六是工作地点调整后,如给劳动者造成不便,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7、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无效。企业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承担未缴纳社保的各项损失。

8、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参保。若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要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责任:

9、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确需安排劳动者周内、周末、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并留存支付加班费的证据。

10、合理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事宜,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11、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2、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违约责任的约定须明确,且应与损失赔偿条款分别约定,如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可能出现无法使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

法律顾问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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