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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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需要担负什么责任

作者:孟昊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5次举报

?  微博、微信群、朋友圈......随着网络社交平台兴起,有的当事人一遇到矛盾纠纷,就选择在网上宣泄负面情绪,肆意用不堪言语指责辱骂对方。利用网络随意对他人发表不当言论发泄私愤,当心触犯法律被追责。

  1.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对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特别是通过网络公开,将对受侵害方的名誉产生影响,构成名誉侵权时,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的犯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律师补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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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昊律师,男,毕业于安师大政法经济系,中共党员,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华律网特邀合作专职律师,法律法规基本功扎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淮北
  • 执业单位: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0620********3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