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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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时,应如何进行调整

作者:孟昊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1次举报
2023-07-11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通常是金钱,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为保障收取工程价款权利的实现,往往会在合同中与发包人约定在发包人不能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时,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资金占用损失、滞纳金或者违约金等责任。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存在过高于损失需要适当减少或过低于损失需要适当增加时,计入担保范围的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适用。

  律师补充: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是双方为了促进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出于合同实质公平的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对于约定违约金畸高的情形主张酌情调整,故违约金的认定并不能完全依照合同约定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以实际损失数额为基准,同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当事人过错程度、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等因素综合确定,审慎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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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昊律师,男,毕业于安师大政法经济系,中共党员,安徽皖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现华律网特邀合作专职律师,法律法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淮北
  • 执业单位:安徽皖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620********3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保险理赔
安徽皖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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