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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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如何处理

作者:孟昊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67次举报
2023-07-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为了完成建设工程而明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律师补充: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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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昊律师,男,毕业于安师大政法经济系,中共党员,安徽皖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现华律网特邀合作专职律师,法律法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淮北
  • 执业单位:安徽皖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620********3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保险理赔
安徽皖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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