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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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二审判决

发布者:王浩宇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7日 1311人看过 举报

2024-12-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刘某(化名)与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某有限公司(化名)之间的劳动争议。刘某主张公司未支付其2023年9月和10月的职务工资,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公司无需支付职务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有限公司需向刘某支付2023年9月和10月的职务工资合计3700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8110.18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

  1. 某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刘某2023年9月和10月的职务工资。

  2. 某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王浩宇律师代理刘某,提出以下关键论点:

  • 某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能作为确定劳动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 公司对降职降薪的具体标准没有规定,侵害了刘某的知情权。

  • 公司的绩效考核结果与降职降薪行为无关,且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 刘某并未在微信沟通中对工作中的错误进行自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有限公司对刘某的降职降薪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公司仍应按照调整前的标准向刘某发放工资。同时,由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王浩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其专业的劳动法知识和出色的诉讼技巧。王律师成功地为刘某争取到了应得的职务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王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在调整员工工资和职位时,必须有明确的制度依据和事实依据,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王律师强调,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待遇时,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隐藏当事人信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未披露具体人名、地址等敏感信息,均以化名或泛指代替。王浩宇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也始终遵循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确保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办公电话:13940981555(微信同号)。王浩宇律师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事务部主任、大连市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7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行政诉讼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1210220********78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