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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宇律师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事务部主任、大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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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劳动关系,建筑工地受伤,无需确认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工伤

发布者:王浩宇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2日 33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电梯安装公司与某包工头达成合作协议,包工头雇佣工人电梯安装,管理工人并支付工人报酬,电梯安装公司按进度向包工头结算,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包工头雇佣的工人投保雇主责任险。安装电梯过程中工人受伤,工人要求确认与某电梯公司的劳动关系。

王浩宇律师代理企业一方,向企业释法明理“将特种设备(电梯)安装工作转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个人,依法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但该责任并不等同于用人单位责任,一旦劳动关系被确认,除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以外,还将面临劳动合同的解除、补缴五险一金等其他责任”。企业一方认可王律师的观点,也没有逃避赔偿责任,但绝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

金普仲裁认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需要符合劳动关系的相关特性,而雇主责任险仅为一份商业保险,并不是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驳回了受伤工人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虽然没有确认劳动关系,但在查明事实部分认定了用工主体责任的承担方为某电梯安装公司,受伤工人正常申请了工伤认定。

律师建议:无论是企业还是工人,干活受伤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有效固定证据,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各方责任及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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