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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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也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其与雇员可以成立劳动关系,停业一个月内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发布者:王浩宇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1日 2118人看过 举报

2024-06-11

律师观点分析


大连市高新区某餐饮档口注册个体工商户,企业经营者(老板)于2020年底口头雇佣周某为厨师,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为,老板微信每月转账。2023年春节前夕,老板口头通知劳动者周某工作到正月初五,工资也结算到正月初五,劳动者同意。 工作期间,劳动者以灵活就业方式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王律师代理劳动者周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20年底至2023年初的事实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2.5个月工资)、支付欠发的劳动报酬(疫情停业期间的正常工资)。

大连高新仲裁委支持了上述仲裁请求,劳动者周某又凭借该仲裁裁决书前往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了自己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曾经自行缴纳的保费金额也足额退回。

王浩宇律师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事务部主任、大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业聚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7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行政诉讼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1210220********78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