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华江律师
朱华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四川-泸州专职律师
18008211869

服务地区:四川

咨询我
08:00-21:59

朱华江律师代理:患者住院猝死后医方担同等责任,精准核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助家属获赔近59万

发布者:朱华江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9日 90人看过 举报

2026-06-0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张某因身体不适到某区人民医院住院,入院仅两天突发身亡,时年61岁。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观察不到位、处置不当等过错,与死亡有直接关系,遂拒绝私了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经鉴定,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过错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责任比例50%)。张某身后留有丈夫权某、儿子权小某,以及靠低保生活的八旬老母亲林某(育有二子)。三方作为近亲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按55%比例赔偿各类损失共65万余元。

二、朱华江律师的专业抗辩

接受原告家属委托后,朱华江律师(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全面梳理病历、死亡记录、缴费凭证及被扶养人低保证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固定司法鉴定意见并合理主张责任比例:在庭审中围绕鉴定机构认定的"同等责任(50%)"展开论述,虽原告最初主张55%,但朱华江律师理性向家属释明司法实践对同等责任的普遍适用标准,最终以50%为基数精准计算各项损失,避免因不切实际诉求影响法官心证。

完整列明并举证各项赔偿项目:逐项整理医疗费(扣除医保统筹后自负部分23,133元)、死亡赔偿金(按当年城镇标准×19年)、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特别针对死者母亲每月领取低保580元的事实,依法主张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中扣减已领低保金额后再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32,764元-580×12)×5年÷2=64,510元,确保该项不被漏算或全额扣减。

厘清已付医疗费抵扣关系:明确指出死者已预付医院15,000元,应在医院应付赔偿款中予以品迭退还,防止重复扣减损害委托人利益。

朱华江律师的关键作用在于——医疗损害纠纷原告最容易吃亏的地方是赔偿项目漏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已付款抵扣混乱。朱华江律师将鉴定报告、低保领取证明、医药费票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让法院全额采信原告方主张的损失构成,最终判决支持金额与诉请高度接近(诉请65.8万,判赔58.88万),最大限度维护了逝者家属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机构诊疗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司法鉴定明确医院过错与死亡为同等责任,医院应承担50%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总损失1,193,854.5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单独计付),按50%比例核算并品迭家属多预交的医疗费后,判决(姓名、机关均打码):

被告某区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差额、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88,794.25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判决已生效。

四、案件的社会意义

这起案件给公众两点提示:

家属对诊疗存疑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医院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大小,均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判断,这是索赔的核心依据,不要仅凭感觉谈赔偿。

被扶养人领取低保不影响主张生活费:法律规定是"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已领低保"后的余额按扶养人数分摊,而非全额剔除不计,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不懂这一点容易放弃该项权利。

同时也彰显民事侵权律师的价值——朱华江律师通过精细化举证、准确适用法律计算赔偿项目、合理引导当事人预期,让医疗损害纠纷中处于信息弱势的患者家属获得公平赔偿,是典型的有实质作用的民事诉讼代理。

西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本科,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获得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金融学)硕士学位。拥有四川省某商业银行九年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
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
1510520********00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