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华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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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房产赠与条款的不可撤销性认定——某赠与合同纠纷案胜诉纪实》

发布者:朱华江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26日 472人看过 举报

2026-02-26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起涉及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效力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原告牟X(女)与被告牟X(男,系原告同父异母弟弟)、丁X(系原告继母)、胡X(系原告祖母)因位于四川省合江县合江XX的房屋权属产生争议。

办案过程

诉讼策略制定

朱华江律师作为原告牟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被告方提出的"赠与已撤销""遗嘱优先""丧失继承权"等抗辩理由,制定了以下诉讼策略:

第一,夯实基础证据

  • 调取并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等关键书证,证明涉案房屋系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提交房地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房屋现状及权属登记情况

  • 申请第三人夏X出庭作证,证明其从未同意撤销赠与

第二,精准法律适用

  •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主张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得单方撤销

  • 论证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安排",涉及身份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重因素,不同于一般民事赠与

第三,针对性反驳被告抗辩

  • 针对"遗嘱优先"抗辩:主张遗嘱处分的是"个人财产",但涉案房屋依离婚协议已不属于牟X个人完全所有

  • 针对"未尽赡养义务"抗辩:通过证据说明原告因学习、工作原因未能时刻陪伴,但不存在遗弃行为

  • 针对"居住权益"抗辩:明确居住权与所有权系不同法律关系,不影响权属确认

庭审要点

庭审中,朱华江律师重点阐述了以下代理意见:

  1. 离婚协议的特殊性: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条款与身份关系解除紧密关联,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是维护交易安全和诚信原则的需要。

  2. 赠与条件的成就: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等到男方过世以后,此房屋才归女儿自由处理",现牟X已去世,赠与条件已成就。

  3. 撤销权的限制:根据司法解释,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同意。本案中第三人夏X当庭明确表示不同意撤销。

  4. 物权登记不影响约定效力:虽然房屋登记在牟X个人名下,但这仅是对外公示效力,不影响内部约定的效力。

裁判结果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朱华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主文

  1. 坐落于四川省合江县合江XX复兴路供销商场2单元4楼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合房字第10416号)归原告牟X所有

  2. 被告牟X、丁X、胡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牟X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

  3.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牟X负担

实务启示

  1. 离婚协议条款设计的重要性: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归属的具体条件、时间节点及违约责任,避免模糊表述。

  2. 及时办理产权变更:虽然本案中登记不影响约定效力,但为避免纠纷,建议在条件成就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3. 遗嘱不能对抗在先协议:本案警示,即使立有遗嘱,也不能对抗离婚协议中已约定的财产处分条款,除非取得原配偶同意。

  4. 证据保全意识:对于离婚协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应妥善保管,必要时可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西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本科,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获得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金融学)硕士学位。拥有四川省某商业银行九年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
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
1510520********00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