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起涉及长期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纠纷案。原告袁某(女)与被告杨某(男)自2006年起保持同居关系近十九年,育有一女一子,因被告多次出轨导致关系破裂,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及是否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与分割范围
银行存款的查明与分割(被告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行为)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问题
办案过程
诉讼策略制定
朱华江律师与丁XX律师作为原告袁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本案"调解协议已签署但存在瑕疵"的特殊情况,制定了"质疑调解协议效力+深挖隐匿财产+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诉讼策略:
第一,挑战调解协议效力
主张调解协议对养猪场生猪及自怀社区住房的约定不明,存在重大误解
指出被告在调解前已转移养猪场值钱物品,构成欺诈
强调调解时未征求子女意见,且原告放弃重大财产权益的前提是被告抚养两子女,现被告行为构成违约
第二,全面调查财产状况
申请法院调取被告名下多张银行卡交易明细
重点核查解除同居关系时间节点前后的资金变动
发现被告在关键时间点大额转账49000元,涉嫌转移财产
第三,固定共有财产证据
提交摩托车行驶证,证明两辆摩托车为同居期间购置
提交寿木照片,证明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
申请法院询问子女及知情人,查明财产状况及子女意愿
第四,争取子女抚养权
提交二儿子与原告的通话录音,证明其愿意随原告生活
强调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出轨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
庭审应对
两次庭审中,朱华江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回应:
针对"调解协议已履行"抗辩:
指出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搬离养猪场,反而提前转移财产
论证协议中"生猪归被告"的约定与"养猪场归原告"存在冲突,约定不明
针对"存款已开支"抗辩:
通过银行流水详细分析,将被告支出区分为"正常生活支出"与"可疑大额转账"
对被告主张的"支付鱼款"要求提供证据,被告未能举证
针对"子女应由被告抚养"抗辩:
尊重子女当庭表达的意愿,但强调被告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
主张原告作为长期共同生活的母亲,同样具有抚养能力和意愿
裁判结果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朱华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主文
原告袁某名下车牌为川E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归原告袁某所有,被告杨某名下车牌为川E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归被告杨某所有
存放在合江县先滩镇自怀社区原、被告自建房屋内的寿木由原告袁某与被告杨某各一合
被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某支付存款分割款28472.84元
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180元,被告杨某负担25元
案件点评
专业价值
1. 精准把握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规则
朱华江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的规定,主张"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存款分割款28472.84元,约占查明存款总额的50%。
2. 有效识别并质疑财产转移行为
通过细致梳理银行流水,朱华江律师发现被告在解除同居关系关键时间点(2025年2月22日)大额转账49000元,并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笔支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途,将其纳入共有存款范围进行分割,体现了较强的证据分析能力。
3. 全面主张财产权益
除调解协议已涉及的财产外,朱华江律师还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
摩托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归原告所有)
寿木一合(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各分一合)
存款分割款28472.84元
社会意义
1. 维护同居关系弱势方权益
判决虽未完全支持原告诉请,但通过存款分割、摩托车及寿木确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长期同居关系中付出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
2. 警示同居关系的法律风险
本案反映了长期同居关系解除时的复杂性,提示社会公众:同居关系缺乏婚姻关系的法律保障,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或及时办理结婚登记。
3. 规范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
判决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对"约定不明""欺诈"等情形进行实质审查,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朱华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