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何XX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中国XX公司保险金额为129XXXX8150.3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XXXX8150.3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XX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XXXX8150.33元,期限从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2月2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何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