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2民初32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四川XX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吴XX、赵XX、张XX、吴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XX、赵XX、张XX、吴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吴XX所有的位于赤水市(房权证号:房权证赤水市字第××号,面积105.76平方米)住宅一套进行拍卖,买受人张XX以最高价239750元竞得,在支付执行费10700元后,将剩余拍卖款229050元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XX公司。另对被执行人吴XX所有的位于赤水市(房权证号:房权证赤水市字第××号,面积72.87平方米)门市一间、被执行人张XX所有的位于赤水市(房权证号:赤水市房权证市中字第××号,面积120.32平方米)住房一套公开进行拍卖、变卖,均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四川XX公司不同意以变卖价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四川XX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23日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9)川0522执恢148号案件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四川XX公司在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朱华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