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XX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XX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279元,减半收取计41639.50元,由重庆XX公司负担。
朱华江律师
发布者:朱华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6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XX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XX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279元,减半收取计41639.50元,由重庆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