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梦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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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案例:挖矿保本投资,合同无效保本承诺应担责

发布者:卢梦莲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2179人看过 举报

2025-10-17

律师观点分析

XX作出保本承诺让B投资涉外挖矿虚拟币项目,该项目XXPP某天打不开了,XX提出B未经允许把虚拟币转让给C了,XX单方面撤销保本承诺。B提出一直以来都是XX让C来帮B操作这个XXPP,不同意XX单方面撤销。本人代理B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点:一是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有效;二是被告相应的委托事项是否已转给第三人;三是如未构成转委托,被告应当赔偿的具体金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被告相应的委托事务未转给第三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理由如下:XX与B于2024年6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经XX介绍,B转账给XX58000元投资INTO挖矿平台上矿机,XX向B承诺“以58000元价格进入,利息按5分算,每月58000x5%=2900,以一个月为准,付款利息付到回本为止,回本之后利息归还,矿机产出来的收益,1:9分,折算于一轮4000个币”,能够认定B与XX双方之间存在一个XX介绍B投资INTO挖矿并承诺保本的合同关系。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不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否定态度,并对该活动进行全面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B与XX二人为投资INTO矿机而形成的合同关系与前述规定的价值导向相背离,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及维护,故本院认定B与XX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被告XX多次提出让C过来协助B操作并安装插件等,在2024年10月21日XX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又提到“我让朱X晚上现在过来”“现在可以操作起来了”“我是弄不来的”,当晚,C协助B进行了相应操作。XX认为当晚B已将该10万币转给了C,相关的投资事务亦一并转让给了C。C认为其仅是协助操作,统一管理,并未对B有过任何保本承诺,B也未对其进行任何回复。B否认10万币已转给C,并认为其系基于被告的保本承诺才进行的投资,从未转委托他人。本院认为,无论该10万元是否已从B账户转给C账户,当晚,B系根据XX的要求,请C协助操作的,其本人并无转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C也陈述其仅是便于统一操作,并无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且现在该XXPP已无法查明10万币具体转账明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被告XX无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的合同关系及承诺保本事项已经转给第三人C,应由被告XX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该XXPP已无法操作,虽然原、被告的合同无效,但XX对其进行了回本承诺,但鉴于涉案投资挖矿机事宜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其本身的交易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原、被告均应有相应的价值判断,故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分担投资者损失,本院酌定由被告XX对原告B的损失承担三分之二的责任,B自担三分之一的责任。被告XX已支付的11600元应在赔偿的金额中予以扣除。经计算,被告XX应赔偿原告B38666元(58000x2/3=38666元),扣除被告XX已支付的11600元,尚应赔偿原告B27066元,对原告B要求被告XX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B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B损失27066元;

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鄞州律师,15968086264(vx同号),宁波大学毕业;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新路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191114788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1911147884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