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梦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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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案例:建筑工地受伤参照工伤赔偿

发布者:卢梦莲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2392人看过 举报

2025-09-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2024年6月11日起,原告王X在被告甲公司内部的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400元一天,工作42天,住员工宿舍、自行缴纳电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工资由包工头张X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2024年7月24日,王X听从老板a的指示切割木条,导致左手1-3指切割伤、拇指中指完全断离。

另案王X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时,甲公司出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张X,老板a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的弟弟。本案医疗费4万多已由乙公司和包工头张X赔付,医疗费剩余737元未付。经宁波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劳动能力等级为七级,申请人花费鉴定费1200元。

原告王X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原告请求乙公司参照工伤赔偿。甲公司存在选任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本案在《最高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二)》出台前立案,在其生效后开庭,庭审中有证据可以推断张X并不是包工头,仅是乙公司雇佣的现场管理员,不适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不能参照工伤赔偿,而是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后,再申请工伤赔偿。依据《最高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二)》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操作办法尚未可知。本案有保全12万元,原告不甘心撤诉或者被驳回后另行处理,本人劝说原告王X调解,落袋为安。若案件按照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会按照双方责任计算,原告自身承担多少责任未可知。本案以23万元调解结案。



鄞州律师,15968086264(vx同号),宁波大学毕业;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新路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191114788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1911147884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