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100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日,本息合计1039282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19日,被告B公司作为出票人给案外人C公司出具了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 据号码分别为:xxx 、xxxx,票据金额各50万元,共100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7月19日,票据标明可再转让,并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3年1月20日,案外人C公司将上述2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A公司。原告在该汇票到期届满承兑时,被提示付款已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1000000元,款定于2025年2月28日前支付50万元,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
二、若被告B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上述第一条约定履行足额给付义务,则未到期款项视为到期,原告A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卢梦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