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梦莲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7日 2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李某于2022年12月27日受车队老板张某雇佣,所开车辆车牌号浙BXX和浙BXX均为张某所有,挂靠宁波A物流公司。车队老板张某与李某约定月工资为12000元,已通过微信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李某于2023年2月23日受张某指派,到台州椒江提货,后到B码头归还货箱,停车找厕所不慎在小河沟溺亡。车队老板张某未报警,李某的家属于3月3日报失踪,C派出所于3月4日打捞起尸体,联系李某的家属辨认,有C派出所监控视频和张某笔录为证。
本人代理李某的家属。
2、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依据法律规定,张某挂靠宁波A物流公司,张某聘用李某,李某因工死亡,宁波A物流公司承担工亡赔偿责任。
本人代理李某的家属向劳动仲裁院申请确认李某与宁波A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宁波A物流公司出示张某挂靠车辆的挂靠协议,后本人以挂靠协议、张某雇佣李某的证据向B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B人社局向C派出所调查,在2023年2月23日的监控中李某曾向B码头的门卫询问厕所,也有李某走向小河沟的监控画面,结合在B码头与李某接触人员的笔录以及车队老板张某的笔录,2023年8月2日B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
李某的家属有权要求宁波A物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宁波A物流公司对B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李某的家属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最终,宁波A物流公司撤回行政起诉,与李某的家属协商一致,分期赔偿85万元调解,现已赔付45万元,余40万分8个月付清,违约金15万元,且张某与宁波A物流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建议或意见
本案车队老板积极协商赔偿,然而实在赔不出100万。虽然法律规定的工亡赔偿不少于100万,但裁判文书上的数字远比不上切实赔到手的金额,数字再高,履行不了执行不到又有什么用。且本案有特殊性,本案说到底是意外,对李某、李某的家属、张某、宁波A物流公司来说都是一件不幸的事情,是任何人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张某、宁波A物流公司并没有明显的过错,工亡赔偿是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张某能够同宁波A物流公司积极协商赔偿的态度已经胜过大多数被告,只要家属同意调解,律师也不必揪着金额的高低和非得一次性履行不放,毕竟调解的目的是能够有效履行,而不是强迫对方履行不能够履行的条款迫使对方违约,律师办理案件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不是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得理不饶人只会升级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