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梦莲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10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临杭劳人仲案(2023)XX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于2021年3月14日入职被告处,每天上班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天,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社保,工作至今也未给予原告法定假期。被告于2023年1月29日微信辞退原告,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
2、律师点评
一、被告违法辞退原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因被告与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已超过一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视为被告与原告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的直属领导单方面微信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属于违法辞退,原告离职前一年(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2209元,被告应当支付赔偿金48836元。
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赔付二倍工资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持股60%的股东——金某每月通过个人账户给原告张某发放工资,并备注工资所属月份。原告接受被告钉钉考勤,原告的直属领导同时是被告钉钉群的管理员。据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3月14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2733元。
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2021年4月14日至 2022年3月1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68000元,于2023年9月27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杭州余杭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 原告张越有权按照 85000 元扣除被告杭州某公司已付款项后的余款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张某和被告杭州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处理完毕,今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权利义务争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