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梦莲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4日 17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本人代理原告B公司。
2021年5月19日至2022年9月29日,被告一A公司向原告B公司定制模具,双方共签订了11份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总货款为1796400元,原告早已交货并开具全部发票,然被告一至今仅付款1391705.57元,余404694.43元未支付。被告一出具的合同模板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之间的多份合同应按照每份合同至今未付的金额×3.65%×1.5÷365×逾期天数计算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日逾期利息为9536.71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因被告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将全部未结清款项和利息一并起诉。
另,被告二a是被告一A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共欠货款404694.43元,扣款4.5万元,4.5万元的零部件原告已取回,剩余货款359694.43元,被告A公司于2023年 7 月 10日支付171000元,余188694.4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 2023年 7 月 13 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A应于其在(2023)
浙 XX 号案件中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被解除冻结后 七日内支付原告B公司货款 188694.43 元、 保全费 2591 元,合计 191285.43 元,若未按约履行,则应按未付金额的 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a对被告A公司的 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受理费 4126 元,减半收取2063 元,由被告A公司、a共同负担。
律师点评:
诉前保全是有效的诉讼策略;案件协商调解过程可为对方适当考虑,敦促对方先付一部分,变更诉讼请求,节约案件受理费,节约诉讼成本以促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