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梦莲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22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本人代理被告许某,原告章某起诉要求许某返还10万元委托理财款,被告还原案件真相如下:
被告许某听说原同事邹某投资了一个收益可观的外汇理财项目,邹某投资了300万元,被告许某感兴趣就投资了25万元。原告章某与被告许某是老同学,偶然聊天聊起外汇理财项目,原告章某也想投资并决定先投个5万元试试。原告章某于2021年12月2日转账给被告许某5万元,被告许某收到后转账给邹某。邹某收到款项后通过国外的渠道兑换成外汇,并帮助原告章某以自己的名义在第一平台开设账户,原告章某在第一平台上能看到自己的收益。第一平台每月出金/收益由邹某把外汇兑换成人民币后转账给被告,被告再转账给原告。原告感觉收益不错便加投5万元于2022年4月25日转账给被告,被告收到后分两次立马转账给邹某5万元。
2022年9月9日,邹某与原告章某、被告许某等众多投资人参与投资的第一平台因经营不善关闭,原技术方扣下所有投资款的三分之一作为平台停止运营的押金予以没收,第一平台决定平移所有投资款的三分之二到新平台,新平台方与新技术方逐步开始组建第二平台。邹某在Skype群聊中每天都可以接收到投资方管理员从新平台方、新技术方获得的第二平台的消息,2022年11月15日第二平台上线。2023年1月第二平台开始产生收益,邹某于2023年2月7日转账给原告章某629.6元。第二平台组建至今,所有投资人的本金已亏损了三分之一,这三分之一被第一平台的技术方没收,如今第二平台未明确何时可以结算投资本金,第二平台目前的收益也不稳定。
二、律师点评
原告章某的投资款应由第二平台结算,而非由被告许某结算,原告诉求不合理,理由如下:
1、本案是外汇投资,与外汇行业合作,分别有投资方、技术方及平台方。邹某有渠道能将人民币与外汇相互兑换,邹某也愿意帮助志同道合的朋友投资,投资金额越多自然收益越高,邹某与原告章某、被告许某都是投资人,也都是投资的受害者,被告不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受托人,被告只是介绍了一个好的理财项目,邹某也只是帮助原告兑换资金。
2、被告许某与原告章某没有签过任何合同,被告不曾保证过每月有收益,也不曾保证过保本投资,从未约定过投资期限,而且是原告主动投资。因原告不会操作账户,邹某仅帮助原告开设账户、进行外汇兑换、又在收益到账后兑换人民币交付给原告收益。对于原告的投资,邹某与被告许某均没有从中获取报酬,原告原本可以看到第一平台中自己的账户、也明知第一平台倒闭、第二平台组建,这些事情原告章某与邹某、被告许某的聊天记录均有记载。
3、被告对原告的投资资金并没有控制权,被告只是按照原告的意思投入理财平台,因被告自己不会外汇兑换就让邹某帮助兑换再投入平台;邹某对原告的资金也没有控制权,只是按照被告转达的意思投入理财平台,因邹某自己投资金额大,帮助原告、被告等朋友兑换资金并不麻烦、举手之劳。投资平台已运营5年多,第一平台关闭属实意想不到,第二平台已在运营中,尽管第二平台目前收益不稳定,但要对平台有信心。原告要求结算投资款也要看第二平台的消息,原告应当等待第二平台稳步运作后支付收益、结算投资款,而不是把投资的风险、损失推卸到被告身上。
4、原告章某提交的聊天记录也可证明被告许某仅仅是将原告账户的美金按照汇率兑换后支付人民币给原告,并没有接受原告的委托代为理财。
5、高收益高风险,原告自愿投资就应当自行承担高回报带来的高风险。2021年12月27日,原告收益1041元;2022年2月7日,收益1780元;2022年3月5日,收益1831元;2022年4月5日,收益2266元;2022年5月6日,收益2043元;2022年6月7日,收益3355元;2022年7月6日,收益2820元;2023年2月7日,收益629.6元。至今,原告共收益15765.6元。
6、原告章某主张其与被告许某之间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则其应就被告接受其委托、由被告将其资产用于理财并进行管理、双方之间就所得收益的分配、收取代理费进行了约定等基本内容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综上所述,被告自身不是理财平台,被告也是投资的受害者。投资风险不可测不可控,被告从未想过就投资亏损向邹某主张,投资有风险,风险须自担。
最终,本案以案外人邹某以5万元收购章某的投资份额,被告许某提供连带保证结案,因邹某分期付款,若邹某分期违约导致许某承担,许某清偿后可向邹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