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梦莲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6日 17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本人代理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在被告宁波某艺术中心学习跆拳道已三年多,2021年4月,原告在被告处摔伤,中午放学后,因原告手臂肿痛,其父母带至某医院结合医院拍片,医生建议前往宁波市某医院治疗,经宁波市某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内上髁骨折,进行复位内固定术治疗,住院6天,后于2022年2月取出内固定,住院4天,共花费医疗费18415.21元。2022年7月1日,经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有偿提供跆拳道培训的机构,应当对场内学员的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跆拳道培训的过程中,被告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确保运动场地的安全,配备有专业技能的教练人员、做好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等。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仅12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跆拳道动作要领的理解能力、身体素质及协调能力不同于成年人。跆拳道训练过程中,教练不仅应在旁指导,还应当密切关注学员的动作,及时预防或减少损害的发生。
律师点评:
本案按照保险标准鉴定为十级伤残,但按照人身损害等级未必由伤残等级,最终本案以被告当天支付4万元免去重新鉴定,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