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本案委托人梅某多次向某公司催讨款项,也在诉前发送律师函,但某公司不为所动,某公司指定浙江某公司为梅某的债务人,梅某多次向浙江某公司催讨后,浙江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案情简单、证据充分,本案缺席判决后强制执行,委托人梅某如愿收到款项。
案件详情:
原告梅某以被告浙江某公司未支付服务费为由,向本院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服务费62896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退还押金1000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浙江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法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梅某系被告浙江某公司名下游戏平台“XX玩”、“XX玩”的代理,客户充值后,由被告分给原告相应提成的服务费。截至2022年8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服务费共计112896元。被告于同日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上述款项分期支付,最后一期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后来仅支付原告服务费50000元,余款62896元至今未付。另查明,XX玩系统显示XX(喵号:XXX)商户有押金1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还款承诺书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服务费,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拖欠服务费至今未付,原告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诉请退还押金,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梅某服务费6289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浙江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梅某押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8.5元,由被告浙江某公司负担。保全费659元,该款原告已先行垫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卢梦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