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本人代理原告胡某,乘客胡某搭乘车主刘某的顺风车后出交通事故,胡某委托车主刘某办理保险理赔,不料车主刘某领走理赔款后跑路。
2020年10月,原告胡某搭乘老乡刘某的网约车从某地A出发一起去某地B,期间同行人黄某替车主刘某开车行至某地C时,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全责,陈某无责,乘客胡某无责,车主刘某无责。
胡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前往某人民医院医治,住院5天,医疗费XX元、护理费XX元、误工费XX元,合计XX元。
2022年5月,车主刘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胡某损失XX元;2022年6月,陈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承担无责赔付XX元;以上合计XX元。
原告胡某基于对老乡被告刘某的信任,于2022年5月出具授权委托书交由车主刘某全权代理并代收交通事故理赔款。不曾料到,保险公司付清赔款后车主刘某谎称未收到并将胡某微信拉黑。
本案起诉后,刘某交付胡某的保险理赔款,胡某撤诉。
律师建议:
本案令我纠结的是案由和管辖法院。
案由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为某地C法院,但本案交通事故已经处理,保险公司已赔付;
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管辖为某地B法院,因为被告刘某的户籍在某地B,诉讼不便,太远;
纠结再三,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某地A。原告胡某委托被告刘某代办交通事故理赔并代收款项,被告刘某代收款项后拒绝交付给原告胡某,双方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原告胡某长期居住于某地A,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有权向某地A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金钱债务最好不要委托他人办理,以防他人太贪心私吞。
卢梦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