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代理宁波A公司。
上诉人宁波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A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A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宁波B公司于2018年11月起向A公司采购金属制品,合作期间B公司应付货款达896821元。A公司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该发票均已认证。但B公司 仅支付货款640536元,尚余256285元货款未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宁波B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前支付上诉人宁波A公司货款 190000 元,该款汇入上诉人宁波A公司在宁波银行北仑支行的账户。若被上诉人宁波B公司未按期履行,则被上诉人宁波B公司应向上诉人宁波市A公司支付违约金 40000 元,上诉人宁波A公司有权就未付货款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2572元,保全费1801元,合计4373元,由上诉人宁波A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5144元,减半收取2572 元,由被上诉人宁波B公司负担。
有付款记录和发票,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无理由拒付,即便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
卢梦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