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梦莲律师
卢梦莲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宁波
15968086264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1:59

2021案例:刘某与卓某、戴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发布者:卢梦莲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2日 1179人看过 举报

2022-04-12

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代理原告刘某。

现原告刘某主张一共向被告卓某、戴某还款 245.6 万元,但被告只承认收到了 241 万元,两者相差的 4.6 万元即原告刘某所主张的 2020 年 6 月 4 日取现款 4.6 万元。由于被告卓某否认收到过该 4.6 万元,且原告刘某也未向法院提供确凿证据加以证明, 故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举证规则,法院认定被告卓某、戴某已收款为 241 万元。 经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刘某从2020年6月4日开始直至2021 年 3 月 21 日期间总共收到被告一方的款项 2315400 元,该款和 241 万元之间的差额为 94600 元(2410000 元-2315400 元)。对该 94600 元,现被告陈述其中有 7.2 万元是融资服务费,剩余的 2.26 万元 则是原告刘某应当支付的利息。


对此,法院认为:

1、对所谓的 2.26 万元利息。

现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曾经约定过利息,而原告刘某又予以否认,故被告应当以返还;


2、对 7.2 万元的融资服务费。

虽然原告对《委托融资协议书》的效力以及服务费的高低存有异议,但原告刘某等人确曾与案外人宁波某公司签订过该协议。换言之,被告一方收取该 7.2 万元系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而并非是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刘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就该款主张权利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再者,《委托融资协议书》的当事人为原告刘某、案外人刘某某、案外人官某和案外人宁波某公司,亦与本案的诉讼主体有所不合。但是,原告刘某等人可依照《委托融资协议书》的约定另行主张权利,以确定融资服务费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对前述 2.26 万元的返还责任主体,现查明案外人刘某的浙商银行卡在银行贷款期间均由被告卓某在保管,且被告戴某的银行账户实际收取了 241 万元银行贷款,故应当由被告卓某和被告戴某共同予以返还,并支付从 2020 年 9 月 26 日开始计算的逾期利息。

鄞州律师,15968086264(vx同号),宁波大学毕业;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新路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191114788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1911147884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