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月,占某找到方某等6人,让6名农民工为某店进行装修,开工日期为2020年1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2月22日,装修劳务费350元一天,装修人员:方某32天、方某某11天、虞某25.5天、严某27天、贺某9.5天。
过了一段时间,被告占某又找到农民工为其装修某屋,开工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竣工日期为8月27日,装修费400元一天,装修人员:方某8天、严某6天。
紧接着,被告占某又让农民工在位于某店进行装修,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7月25日,装修费400元一天,装修人员:方某39.5天、乐某11天、虞某14.5天、严某34天、贺某3天。
三次装修,原告6人应得装修款如下:
方某:32天×350+8天×400+39.5天×400=30200元;
方某某:11天×350=3850元;
乐某:11天×400=4400元;
虞某:25.5天×350+14.5天×400=14725元;
严某:27天×350+6天×400+34天×400=25450元;
贺某:9.5天×350+3天×400=4525元。
原告6人已完成木工装修工程,现已投产使用。装修工程完工后原告找到了被告占某开在宁波北仑的店面,即被告二宁波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装修劳务款,原告多次和被告进行协商,期间电话联系说过几天,说装修的老板还没给他钱,又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之后原告去了几次店里后发现店铺没人,一直锁着门逃避,到现在被告连电话也不接,以各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被告拖欠工程款83150元。
原告当时装修的三个地方与给被告宁波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与被告占某是夫妻关系。原告装修的三个地方均愿意为原告作证,原告确实完成了装修。每天工资的标准按照北仑区市场价350到400一天口头约定,6个人的具体工作天数我们通过微信发给被告占某确认过。
被告占某使用宁波某公司名义承包装修工程,所得款项是夫妻共同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占某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混同,宁波美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对占海祥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相应的装修劳务款。
起诉后,双方调解,约定占某分期付款。
然而,占某并未支付,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卢梦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