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梦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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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案例:占某拖欠农民工方某等6人劳务费

发布者:卢梦莲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1日 473人看过 举报

2022-04-11

律师观点分析


20201月,占某找到方某等6人,让6名农民工为某店进行装修,开工日期为2020129日,竣工日期为2020222日,装修劳务费350元一天,装修人员:方某32天、方某某11天、虞某25.5天、严某27天、贺某9.5天。

过了一段时间,被告占某又找到农民工为其装修某屋,开工日期为2020518日,竣工日期为827日,装修费400元一天,装修人员:方某8天、严某6天。

紧接着,被告占某又让农民工在位于某店进行装修,开工日期为2020613日,竣工日期为2020725日,装修费400元一天,装修人员:方某39.5天、乐某11天、虞某14.5天、严某34天、贺某3天。

三次装修,原告6人应得装修款如下:

方某:32天×350+8天×400+39.5天×400=30200元;

方某某:11天×350=3850元;

乐某:11天×400=4400元;

虞某:25.5天×350+14.5天×400=14725元;

严某:27天×350+6天×400+34天×400=25450元;

贺某9.5天×350+3天×400=4525元。

原告6人已完成木工装修工程,现已投产使用。装修工程完工后原告找到了被告占某开在宁波北仑的店面,即被告二宁波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装修劳务款,原告多次和被告进行协商,期间电话联系说过几天,说装修的老板还没给他钱,又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之后原告去了几次店里后发现店铺没人,一直锁着门逃避,到现在被告连电话也不接,以各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被告拖欠工程款83150元。

原告当时装修的三个地方与给被告宁波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与被告占某是夫妻关系。原告装修的三个地方均愿意为原告作证,原告确实完成了装修。每天工资的标准按照北仑区市场价350400一天口头约定,6个人的具体工作天数我们通过微信发给被告占某确认过。

被告占某使用宁波某公司名义承包装修工程,所得款项是夫妻共同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占某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混同,宁波美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对占海祥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相应的装修劳务款。


起诉后,双方调解,约定占某分期付款。

然而,占某并未支付,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鄞州律师,15968086264(vx同号),宁波大学毕业;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新路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191114788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1911147884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