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梦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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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案例:延迟发放工资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

发布者:卢梦莲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2日 1129人看过 举报

2022-03-22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郭某2015年8月起与宁波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今已工作4年9个多月,现由于公司拖欠2020年2至4月的工资,共25204元,郭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于2020年5月22日提出辞职。郭某5月份工资暂计6615元,合计未支付工资31819元

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20195-20204月)的平均工资为9445元,据此,宁波某公司应向郭某支付5个月本人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47225元。

201965日起,宁波某公司未与郭某续签劳动合同,宁波某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7月至20205月的二倍工资赔偿86827元。

经法院调解,因疫情影响,宁波某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工资,不承担经济补偿金;郭某宁波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9年,劳动合同未到期,宁波某公司不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双方同意由宁波某公司支付15000元结案。


2、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期限是否为“2029”年已不重要,迟延发放工资双方能够相互理解调解结案也是好事。



鄞州律师,15968086264(vx同号),宁波大学毕业;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新路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191114788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1911147884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