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宁波A公司与宁波B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由A公司供应给B公司金属制品。A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B公司开具了金额共计17968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9日向A公司汇付货款16765元、于2019年8月28日向A公司汇付货款201元、于2019年8月29日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A公司支付货款46000元、于2019年11月27日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A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余款56718元至今未付。
2、律师点评
本人代理A公司,A公司的证据仅有发票和付款凭证,但B公司未能就剩余未付款进行合理说明,被告B公司一审未出庭,一审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A公司诉请。B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3、建议或意见
仅有发票和付款凭证也可以胜诉,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旧成立。
卢梦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