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梦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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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案例:委托人仅有发票和付款记录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尾款二审

发布者:卢梦莲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1日 1910人看过 举报

2022-02-21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宁波A公司与宁波B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由A公司供应给B公司金属制品。A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B公司开具了金额共计17968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9日向A公司汇付货款16765元、于2019年8月28日向A公司汇付货款201元、于2019年8月29日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A公司支付货款46000元、于2019年11月27日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A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余款56718元至今未付。

2、律师点评

本人代理A公司,A公司的证据仅有发票和付款凭证,但B公司未能就剩余未付款进行合理说明,被告B公司一审未出庭,一审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A公司诉请。B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3、建议或意见

仅有发票和付款凭证也可以胜诉,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旧成立。

鄞州律师,15968086264(vx同号),宁波大学毕业;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新路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191114788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1911147884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