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梦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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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案例:张某与张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卢梦莲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4日 461人看过 举报

2021-01-04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在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间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被告张某85000余元,被告张某就该期间内原告交付的款项以及其他款项向原告欠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83000元,据此,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设立了金额为83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张某出具的欠条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张培付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付。原告主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讼争借款系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所借,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案涉欠条系被告张某出具,故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退一步讲,即便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讼争借款系被告张某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所借,因讼争借款系被告张某多次、陆续向原告所借,且累计借款金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原告未举证证明讼争借款系被告张某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所借的情况下,本院难以认定讼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沈某共同归还讼争借款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原告诉请中于法有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张容借款83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未归还的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鄞州律师,15968086264(vx同号),宁波大学毕业;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新路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191114788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1911147884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