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世存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2日 5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
原告田X1与被告田X2,第三人田X3、陈X、吕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第三人陈X、吕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X2、第三人田X3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田X1与被告田X2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被告田X2退还转让的宅基地;2.判令第三人陈X、吕X返还还宅基地;3.本案的诉讼费用、送达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原告田X1与被告田X2签订了《土地买卖协议》,原告将其宅基地出卖给被告,因被告户籍地在甘肃,不属于本集体成员,因此该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而无效。被告拿到土地后转手将土地出售给第三人陈X、吕X,转让行为仍无效,该宅基地目前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因此应当返还。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田X2未出庭应诉,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田X3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陈X述称,该房屋实际是吕X购买,因买房时吕X向我借款80,000元,我只是在买房协议上签了字。
第三人吕X述称,我是本村的村民,在村里我无宅基地,我购买本村房子合理合法。
2、农村宅基地合同纠纷,买受人不是本村集体成员,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和宅基地需返还给原告。 代理意见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或者转让。本案中,原告田X1与被告田X2虽然自愿达成买卖协议,原告将其宅基地转让给被告,但被告田X2不是吉木萨尔县XX成员,其不能在该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故原告田X1、被告田X2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故原告田X1要求确认与被告田X2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田X1要求被告田X2退还宅基地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原告因此收取的转让费应当返还。被告田X2与第三人吕X、陈X之间属另一合同关系,该合同涉及的问题涉及第三方,故本院不做处理。被告田X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在本案中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
3、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一、原告田X1与被告田X2于2009年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无效,被告田X2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田X1宅基地(800㎡);
二、原告田X1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田X2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X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最终代练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原告胜诉,顺利要回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