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世存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4日 2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案件目前在我国民间较为多发。
此类案件需要认真收集证据,完成原告即借款方打举证责任,才能赢得诉讼。
本案中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从了解案件开始,到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开庭,严格按照民诉法及证据相关司法解释来准备,最终原告所有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较完美得完成代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郝X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准自2016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康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郝X偿支付申请费2020元;
三、驳回原告郝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康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