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玉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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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D、E法定继承纠纷2016民初5805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文玉芬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0104民初5805号 原告:A,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A,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A,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A,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A、B、C共同委托代理人:D,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B、C共同委托代理人:D,北京市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D、E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800元(原告A已预付),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A负担,鉴定费112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刘 阳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姚元琴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玉莲
  如有法律需求,欢迎来电进行沟通,文字咨询不一定能及时回复!电话:18802034490文玉芬律师,法学、会计学双学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土地纠纷、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