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文玉芬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0104民初5805号 原告:A,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A,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A,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A,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A、B、C共同委托代理人:D,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B、C共同委托代理人:D,北京市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D、E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800元(原告A已预付),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A负担,鉴定费112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刘 阳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姚元琴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