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玉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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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等继承纠纷2016民终12232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文玉芬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继承纠纷2016民终12232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1民终12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住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A,住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A,住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A,住广州市XX, 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A,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杨箕泰兴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住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理人:A,住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理人:A(系被上诉人B的父亲),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身份情况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身份情况同前, 委托代理人:A,身份情况同前, 原审原告:A,住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A、B、C、D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XX越法民一初字第4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A、B、C、D、E(以下简称A等五人)和F、G是被继承人H、I的子女,A己是B的儿子,A是B的儿子,A和B生前拥有位于广州市杨箕泰兴XX二横3号、5号、8号房屋(目前房屋已被拆迁,产权证已被收回,未安排回迁),A于2009年9月19日去世,生前无立下遗嘱,A于2013年10月4日去世,两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2009年10月26日,A与B等五人及C、D签订《分配预案》,主要内容为:”A和B的房地产分配如下:C二横8号归D东某二横5号归E某二横3号归F、G、H、I、J共同拥有
  如有法律需求,欢迎来电进行沟通,文字咨询不一定能及时回复!电话:18802034490文玉芬律师,法学、会计学双学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土地纠纷、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