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霞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4日 6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邓某
辩护人:王X,四川XX
审理经过: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2年6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2年7月2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苍溪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邓某驾驶小型轿车从苍溪县城玄武XX出发往苍溪县城XX方向行驶;王X(本案被害人)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赵X从苍溪县人民医院外出发往苍溪县陵XX方向行驶。14时29分,被不起诉人邓某驾车行驶至苍溪县红军路明珠幼儿园外(苍溪县城玄武XX与红军路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没有履行注意义务,与王X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王X、赵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X、赵X受伤后于事发当日均被送往苍溪县人民医院医治。2021年5月4日,王X因高血压脑病左侧脑出血,继发肺部感染所致死亡。
后经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认为,一是王X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受伤后并发高血压病脑出血,开颅血肿清除术后,併发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死亡;二是本次交通事故与王X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20%。被不起诉人邓某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书面向苍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被不起诉人邓某与王X家属双方共同选择确定,由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1年9月7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认为,一是王X符合因高血压脑病左侧脑出血梗死后,继发肺部感染所致死亡;二是2020年11月18日交通事故所致王X损伤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建议参与度约为10%-20%。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认定王X、赵X无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邓某与王X的近亲属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邓某与王X的近亲属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交通肇事造成王X死亡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