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霞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6日 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殷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
审理经过:
原告殷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殷X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3000元及从2022年6月1日起至付清本息日止按LPR计算的资金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2014年被告以工程周转、投资需要为由在原告处分别借款50000.00元、3000.00元,被告后归还借款 20000.00元,现下欠借款33000.00元。被告于2022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请法院判决如前所请。
本院查明:
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被告以工程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 50000.00元,2014年被告归还原告20000.00元,下欠30000.00元未还;2014年被告以修建猴桃冻库为由再次在原告处借款3000元,至今未还。被告于2022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 今借到殷X参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此据。借款人:李X借款人身份证号:XXX借款时间:2022年6月1日”。原告收款无果,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履行交付义务后,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有据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李X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殷X偿还借款3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