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霞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罗X
指定辩护人:王X,四川XX律师。
审理经过: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2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1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罗X在苍溪县陵XX小火锅”店吃饭饮酒。11月9日0时许,罗X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川H8608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该火锅店外出发,沿渡江路、江南干道一段、嘉陵XX往肖家坝方向行驶。0时19分许,当被告人罗X驾车行至苍溪县陵江镇西江路嘉陵XX桥头处时,被苍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后拒不下车,民警警告无果后破窗打开车门,罗X被迫下车接受检查。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X血液乙醇含量为94.2mg/100m1。被告人罗X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罗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考虑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等,其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3年12月13日,被告人罗X交纳因本案指控的在被吊销驾驶证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作出行政处罚的罚款1000元。2024年3月14日,被告人罗X积极预缴罚金2000元。诉讼中,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X曾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对其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同时,被告人因本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被处以罚款1000元,折抵其应缴纳的相应数额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