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浩律师
周俊浩律师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俊浩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9日 5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女,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周XX广东XX律师。

被告:梁XX,女,汉族,1982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原告陈X与被告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一批鞋子,具体款式、色样、数量,单价以订货或出货单为准。约定付款方式为,被告出货之日起51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有货款给原告。约定的逾期付款责任为别搞按结算之日起每日按货款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给原告。2017年6月2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制定了收货人、收货地址(收货人:董X,收货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广州机务段西侧红苹果幼儿园的仓库)。原告于同日将货值307418元的鞋子(数量共计11448对)送达被告指定的地址,并向被告指定的收货人签名。2017年6月3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确认收到上述货物,且被告对货物金额及数量提起异议。按合同约定,案涉307418元货款,被告应自2017年6月2日起51日内(及2017年7月23日前)支付给原告。被告逾期未付款经原告催款后,被告承诺于2017年8月10日前付清案涉307418元货款,但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货款给原告。故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梁XX支付货款人民币307418元给原告陈X;2、被告梁XX支付以人民币30741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给原告陈X;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案涉《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图片、案涉《送货单》三张、《欠条》等证据材料。

被告无答辩,无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需向乙方订制鞋子一批,总价金额:人民币(原文空白),具体款式,色样,数量,单价以订货或出货单为准。乙方应在年月日(原文空白)内完成订单制作交付于甲方。在产品完成后甲方需要到乙方仓库检验(或抽签检验形式)确认产品符合甲方要求后,乙方才可交付甲方产品(鞋子),甲方验货合格后乙方可以书面形式签名或其他通信方式通知乙方安排出货。一旦货品(鞋子)甲方(包括甲方指定物流)签收后,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退货乙方。甲方安排交货时间为:年月日(原文空白)。付款方式:甲方收到产品数量以甲方收货入仓或物流签收时间为准,出货之日起算51天内需要一次性付款所有货款给乙方;甲方所付货款以物流签收单据为准。甲乙双方责任: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迟支付货款;若甲方不能按结算时间付款,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按结算之日起每日按货款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至到结清所有货款为止。乙方如果未能如期交付产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相应承担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交货的,乙方不予承担相关责任)。附加条件:1、甲方必须结清以往所有的货款,乙方才会将这批鞋子发出。2、售后问题,甲方客人收到货或发现鞋子有中底开胶或有掉饰扣这样的情况,有问题的每双鞋子会在结清货款时减掉3元,问题严重的减掉5元,按实际情况为准。

2017年6月2日,签收人董X在《送货单》上签收,送货单信息载明:今2017.6.2收到简美鞋业送来954件×12对装共11448对鞋子,送货单位:陈XX。

2017年8月26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载明:本人欠陈X5月31日开单据为XXX但、XXX单,签收单据为XXX单,共欠货款307418元,欠款人:梁XX。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签订《欠条》后至开庭时,并支付过货款。

本院认为,现有的合同书、送货单、欠条,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存在,对此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已签订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307418元,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该货款,故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30741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每天按10%支付利息,原告自愿降低至年利率24%,降低至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并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合法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XX向原告陈X支付货款307418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24日起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11.3元,保全费2057.09元,均由被告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周俊浩律师(联系方式:15914379008),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律师学院优秀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坤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7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