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秀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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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拖欠工资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不支持经济补偿

作者:许秀双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2次举报


案情:2013年3月13日庞某到汉能公司工作,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5日为发薪日,2019年公司以《关于员工薪资发放时间调整的确认函》的形式向员工告知,每月的发薪日调整为每月28日 发放上月薪资。公司员工(包括庞某在)该确认函“同意并签字确认”处签字。

2020年3月17日员工庞某在公司离职,以公司拖欠1-3月份工资8000元,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28000元,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委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庞某2020年1-3月份工资7193.87元,经济补偿21171.83元,共计28365.7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暂不支付庞某1-3月份工资,且无需支付庞某经济补偿。

 

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了解除案情,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了四份证据:工资发放时间调整确认函、企业报工会协商书、工会答复书、工会会议纪要,用于证明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工资,并非无故拖欠工资。庞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庞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过错,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劳部发【1995】226号文、人社部发【2020】8号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三份法律依据,均被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做出判决:公司支付庞某2020年1至3月份工资7193.87元。无需向庞某支付经济补偿21171.83元。


许秀双,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熟悉相关民商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工作经验。业务特长:建设工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0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