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申请人李某于2015年10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某银行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5日,经德州银监分局核准担任副行长职务,2017年9月12日任行长。2020年3月11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被申请人向其支付2020年2月份工资10000元,绩效工资、基础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05万元。
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相关材料,寻找案件争议的关键点,向仲裁委提交了李某的工资明细,证明李某月工资为固定薪酬6000元,均已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被申请人银行前台副行长、行长薪酬考核办法、证明申请人工资为固定薪酬每月6000元,绩效工资按完成任务多少已及时发放;被申请人2015年全年发文号,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发文号根本不存在;另一副行长、行长的工资和绩效考核工资表,证明二人均发的是固定薪酬,绩效考核随完成任务的月份已发放,不存在拖欠问题。后仲裁委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经调解: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70000元。其他双方无争议,互不追究。该案较大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及时拿到款项,对结果也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