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秀双律师
许秀双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德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关于休病假几个问题的探讨

作者:许秀双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0次举报


关于休病假几个问题的探讨

由于病假休息的复杂性,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和员工无法准确的掌握,导致错误理解和运用,甚至引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恰逢笔者所服务的顾问单位就员工休病假问题,提出的几个疑问,进行法律层面探讨,与各位进行分享。

基本案情:笔者所服务的顾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向笔者咨询,其单位员工孙某某,女,1979年6月6日出生,2004年5月1日参加工作,自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5月19日休产假,由于身体原因自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休病假。顾问单位人资部门工作人员,就该员工休病假提出以下三个疑问,请求笔者予以分析解答。

问题1 :2019年5月,正好是15年的工作年限,医疗期是按12个月还是18个月?因为该员工现在已经请病假1年,如果她现在申请病假,还能请几个月?

问题2:2020年再续病假,工作年限是按16年还是按15年续假?

问题3:该员工认为产假应该是休158天,但她只休产假90天,该员工提出,未休的158天-90天=68天的产假再从病假冲抵,企业是否可不同意?

就上述三个问题,笔者为顾问单位检索提供了以下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劳动部 1994年12月01日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国务院 2012年04月28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3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政府令第322号):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08年01月04日发布的《德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德政办发〔2008〕1号):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下列标准确定:(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律师观点:

关于第一个问题:休病假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只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影响劳动者工龄的计算年限。

(1)休病假期间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工龄就应继续计算。本案例中,相关病假按女职工实际的工作年限计算即可。因此,至2019年5月20日,该职工的实际工龄为2004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整15年,到2019年5月20日属于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

(2)故该职工医疗期应为18个月,其已经请了12个月病假,还可以请6个月病假。

关于第二个问题:(1)职工工作满15年以后,就按16年开始计算工龄,因此,本案中职工2020年要求续请病假应按16年工龄计算;

(2)即便按照16年工龄计算,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其病假从一开始累计计算应该是18个月,而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关于第三个问题:(1)根据2019年3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322号)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2008年1月4日发布的《德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60天。属计划内生育二胎的,产假不享受晚育待遇。

(2)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根据上述规定,正常享受产假应当是98天,由于《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仅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增加60天,但是没有明确什么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符合哪些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根据《德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晚育的才增加60天。

(3)该职工的产假正好发生于《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施期间,其是应当享受正常的98天产假,至于其生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增加60天,律师意见在无其他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只能参照《德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中晚育的规定,如果该职工符合晚育的规定(且生育的为第一胎)就应当享受158天;如果不属于晚育生育第一胎,而是生育第二胎的情况,只能享受98天产假。

(4)如果其情况符合休158天产假,由于其仅休90天,没有休够158天,至少没有休够98天,休产假是法定权利,律师认为其有权要求将没有休够的剩余产假补上,可以在病假中延续。

但是律师认为,德州市关于休假天数的规定严于上位法规的规定,存在不妥之处。

以上是笔者对相关问题及规定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或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姓名:许秀双,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 法律本科。

工作经历与业绩:自2002年进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有十六年法院工作经历,熟悉相关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工作中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业务特长:建筑工程、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国家赔偿等。

联系方式: 17805345318 

微信:17805345318

邮箱:mengxiangyuhe@126.com 


许秀双,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熟悉相关民商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工作经验。业务特长:建设工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0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