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X、隋XX因与被上诉人徐XX、王X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8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8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X、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X
书记员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