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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母公司向子公司划拨资产涉及的税务问题

作者:陈婧婧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143次举报


    实践中,因各种原因,会出现母公司向子公司划拨资产的情况,很多企业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会比较关心,这过程会涉及哪些税费?今天,我们就梳理一下,母公司向子公司划拨资产时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增值税

母公司向子公司划拨资产,无论是采取平(溢)价转让、出资还是无偿赠送,均需要缴纳增值税。平(溢)价转让的,按照转让价格为计税基础缴纳增值税,出资、无偿赠送的,母公司应视同销售,按照资产账面净值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以现金对价转让资产

母公司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所得按照资产转让对价减去资产购买价格,税率为20%

2.以增资方式转让资产

在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确认所得。需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和划入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程序上: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向税务机关报备。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收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划入方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划出方应按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则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和划入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出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一步明确: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注意: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可实现递延纳税,纳税主体从母公司变为了子公司。

 

三、土地增值税

企业间资产划转如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入方按接收投资处理的,属于投资入股方式之一,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如果划出方为房地产公司,则在划转环节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对该政策进行延续执行。

 

四、契税

    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资产,涉及土地、房屋权属的,子公司需缴纳契税。若为全资子公司,无需缴纳契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无论以何种方式划转资产,涉及产权变更的,母公司、子公司均需缴纳印花税。

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无偿划转双方应签订无偿划转协议,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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