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汪X男与马X女育有二子,马X女过世后,2013年汪X男与李X女结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双方育有一女汪小X。2020年汪X男因车祸去世,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100万元。所有赔偿款均被汪X男的儿子领走,李X女要求分得部分赔偿款被拒。
【案件经过】
李X女作为法定代理人,代汪小X委托律师起诉。接受委托后,律师与李X女进行了沟通,了解到汪X男有父母、两个儿子和汪小X一共5个继承人。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向委托人说明法律要点,释明可以争取的权益、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以及对诉讼结果的预判。因李X女手里并无赔偿时签订的协议,律师到法院调取了当时签订的协议,积极取证,以共有物分割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资料,多次与法官沟通,最终帮助原告汪小X取得了应得的赔偿款。
【案件结果】
2021年6月8日,经法院开庭并当庭组织调解,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汪小X赔偿款合计25万元。当日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国家的婚姻关系以办理结婚登记为生效要件。李X女与汪X男之间虽按照当地习俗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我国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因此汪X男死亡后,李X女并不拥有继承权,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
尽管李X女不拥有继承权,但汪小X作为汪X男与李X女的非婚生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继承权不受影响,可以参与汪X男遗产的分配。并且,汪小X年仅6岁,尚未成年,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适当多分。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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