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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侯和林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9日 5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某红因生活所迫,铤而走险,应召到缅甸为他人“带”毒品2.38千克到中国境内,在经过边防检查站时被当场查获。

办案心得:1、毒品千千万万不能沾,否则必受其害。2、生活所迫者为他人运输毒品,既不是卖家也不是买家,且初犯偶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果: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虽长,但保住了一条命。


附:判决书全文

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西双版纳州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军转律师,有正气,有担当,有能力,有魄力,愿以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8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