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认罪认罚案件,主要是涉案车辆是否没收的问,因该车辆系贷款购买,所有权归银行,故不应当没收。
侯律师代理的被告:施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刑诉〔2022]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施**、王**、李**、杨*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施**、王**、李**、杨*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明知他人欲偷越国境而予以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五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施**、王**、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阳**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二、被告人施**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三、被告人王**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25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四、被告人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25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五、被告人杨*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25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的Vivox50银黑渐变色手机1部,被告人施**的苹果11白色手机1部,被告人王**的OPPOFindX紫色手机1部及云K0082A号车,被告人阳**的vivo25x黑色手机1部,被告人杨*的华为Honor8a黑色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保管机关负责上缴国库。
侯和林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