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侯和林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1日 7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某律师代理的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特*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2023)云282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特*及其辩护人侯和林,翻译人员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上诉人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向吸毒人员贩卖,并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8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特*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考虑特*年龄较大、身体较弱,且系当地少数民族,不通晓汉语,对其判处实刑在监狱里服刑,难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当地司法机关已经出具对特*适用缓刑适宜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故本院依法对特*减轻处罚,改判并适用缓刑,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检察机关发表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特*的辩护人所提建议对特*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系适用法律错误;在案诸多证据存疑,特*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不当,已经建议调整量刑但公诉机关未调整,遂依法作出的判决程序合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在案的抓获经过、检查及提取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足以证实特*系吸毒人员、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在其家中现场查获毒品的犯罪事实,且公安机关针对取证过程中存在的瑕疵等问题已经作出说明,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维持勐海县人民法院(2023)云282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特*的定罪部分、第二项对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86克、毒品包装物及手机1部,依法没收
二、撤销勐海县人民法院(2023)云282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特*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