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19年7月9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特某在XX县周某家被民警抓获,行政拘留期间,被告人特某交代其在周某家还藏有毒品,经搜查,在周某家沙发上查获被告人特依用蓝色自封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58.6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辩护人注意到,特某是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其贩卖毒品的行动的。属于自首。另,特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据此,辩护人据理力争,使检方和法庭都对特某系自首以及认罪认罚的情节给予了认可,在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超过50克的前提下,给予了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处罚,达到了比较理想的辩护效果。
附:判决书全文
侯和林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