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林涛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5日 15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涛,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
原告童某诉被告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某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0425.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某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童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关于钢材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卖方,被告为买方。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遂于2018年2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童某钢材款180000元,于2018年7月底付清,如7月底欠款未付按1.5利息计算,如同年10月底未付抵押某安置房给童某,以上欠款2015年。原告陈述,欠条出具后,被告仅支付19000元利息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催讨不能,遂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综合当事人陈述、《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及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80000元的事实,被告逾期付款的,还应按约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童某货款1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042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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